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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離開了以後,心情輕鬆了不少。

而先生在上來臺北沒多久,也很快的找到了一份工作,
日子也就暫時平靜下來。
不過每兩、三個月就要帶哥哥回台大做檢查,追蹤他的病情,


後來也意外的懷了妹妹,先生為此更加努力工作,
希望在妹妹出生前,我們能有能力在外租間小套房住。
就在我懷孕八個月時,我們順利的搬到了屬於自己的小套房裡,
不過沒多久我們就收到法院通知,為此我們帶著哥哥又回去高雄,
因為這次只傳訊先生,所以先生要我留在之前老闆娘的店裡等他,
以免和他們正面衝突,到時候有什麼狀況很難去預料。


而這次傳訊後,就一直等到我生完妹妹做月子時,法院又再寄傳單上來,
不過先生以我還在做月子的理由,寄信去法院申請延後。
到了妹妹滿月後沒多久,我就把兩個小孩托給我父親照顧,
隨著先生南下去應訊,因為這次連我都要,所以我也就跟著到法院去,
但是沒見著他們,只有我們出現而已。
後來地院寄通知告知我們罪名不成立,
可是他們又一再上訴,最後高院也駁斥回來,到此才宣告結束。


可是之後他們卻又寄了幾次信,裡面都是他們的診斷書,
說他們很缺錢很需要錢,說我們生肖不合,不能在一起等等。
不過回了一、兩次信以後,他們仍是那種想法改不了,
所以我們選擇從此以後他們的信不再收,我們退回給他們。
只希望他們能放過我們,讓我們好好的生活下去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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