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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寫這篇文章並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,只是純粹是我個人的感想,

我不希望因為這篇文章引起任何紛爭,所以請思考過後再看文章。

看著這幾天的新聞,我真的感到很痛心與難過,

大家都是中華民國的國民,為什麼要為了大陸官方來台這件事,

發生衝突對抗,導致警民都兩敗俱傷呢?

另外再講句難聽一點的話,如果國家本身內部不安定的話,

甚至發生內亂或族群分裂,那這個國家還有未來嗎?

中華民國是個民主自由的國家,但是自由的意義並不是〝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〞,

而是要在合法與和平的基準下,表達自由的言論或行動。

但是反觀這幾天的抗議活動或圍城行動,

民眾是否有守法,是否在和平的狀況下發表意見,

不~不~不~我看不見!

我看見的是一群沒有理性的民眾,一群不分青紅皂白就攻擊他人的民眾,這種行為真的合法嗎?

請大家冷靜下來想想看。

〈像新聞某段報導,一名黑衣男子被誤認為便衣刑警,

因此被民眾毆打,甚至被脫掉上衣,而隨身的公事包也被當場民眾隨意翻動〉

〈以下節錄天空新聞:激情民眾仍衝破封鎖線,推倒一層層拒馬,

警方派出嚴陣以待的鎮暴警察在旁警戒,

遊行民眾與警方爆發肢體衝突,雞蛋、礦泉水、石塊再度從天而降,

現場情況相當混亂,警方與民眾都有人受傷,趕緊送醫急救,

警方調來水廂車支援,但遭到遊行民眾團團包圍寸步難行;

鎮暴警察人數持續增加,現場氣氛已到了白熱化,零星肢體衝突不斷。 〉

難道以上這些行為是合法允許的嗎?臺灣難道是個暴民國家嗎?

接下來再仔細的想想,當場的民眾一激動就是要突破封鎖線,就是要闖入管制區,

如果當下警方沒有採取強硬的手段控制現場的話,

會不會造成更混亂的場面,甚至爆發嚴重的流血衝突。

所以只說警察太超過的話,是不是有點說不過去呢?

 

中華民國刑法:〈節錄至全國法規資料庫〉

第三章防礙國交罪

第116條

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,

犯故意傷害罪、防害自由罪或防害名譽罪者,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。

第五章防礙公務罪

第135條

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脅迫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勤務,或使公務員辭職,而施強暴脅迫者,亦同。

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136條

公然聚眾犯前條罪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首謀或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,首謀或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,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。

第二十三章傷害罪

第277條
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283條

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,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下手實施傷害者,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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